照片被用作广告宣传,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?
“未经本人同意,照片被用作广告宣传”的情况处理中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结果。1、合理使用情形:如果照片被用作广告宣传是出于新闻报道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、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合理使用目的,则可能不构成侵权。例如,某新闻媒体在报道一个公益活动时,使用了活动现场参与者的照片制作成公益宣传广告,此时可能属于合理使用,不视为侵犯肖像权。这种情形下,对照片的使用具有合法性,肖像权人不能主张侵权。2、肖像权人事后追认:如果肖像权人事后明确表示同意将其照片用作广告宣传,那么原本未经同意的侵权行为会因追认而变得合法。例如,某公司未经同意使用了某人照片做广告,事后该人书面表示同意,此时公司的使用行为不再构成侵权。这种情形会直接改变行为的性质,从侵权变为合法使用。3、肖像作品权利人的误判:肖像作品的权利人(如拍摄照片的摄影师)有时可能误以为自己有权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,而未获得肖像权人同意。这种情况下,肖像作品权利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,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得以发行、展览等方式使用肖像。这会导致肖像作品权利人承担本可避免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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